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制度 北京师范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11

 

        (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依法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学校信息安全,又有利于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治校。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范围包括学校和校内各单位以任何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协调,学校保密委员会指导、监督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并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范围,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保密审查人员。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七条 学校所有信息在公开前均需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一)校内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单位负责做好保密审查;
        (二)对于可能涉密的信息和学校内部事项类信息的公开,由拟公开单位填写《北京师范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并拟制初审意见,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出具办理意见,并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报保密委员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三)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信息。


         第八条 保密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三)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尚处在调查、讨论、研究、审查、处理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涉及教学科研保密事项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学校安全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对其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上级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需对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单位网站、信息门户信息的清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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