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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17718日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172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本科生工作处请假。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学年为单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欲取得学籍者应在新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或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的,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批准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如期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程序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校生注册条件: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检合格,按时办理各项学籍手续,按时缴纳学费。

第六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二章  学制与在校修读年限

第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出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最长年限一般为六年,时间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本规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生提前完成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三年级秋季学期结束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制年限额度缴纳全部学费。

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按结业离校。

 

第三章  修课与选课

第八条  学生一般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申请跨年级、跨专业修读课程。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含学校选派留学生)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类别、成绩及学分,经院()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或转换。

学生可以在修读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学校辅修、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及《北京师范大学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退课。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退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缺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缺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学生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三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报本科生工作处批准;超过两周报本科生工作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根据请假总时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的学分,按照我校《本科生实践与创新学分认定程序及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记分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办法。成绩在60分(含)以上者方可视为考核通过,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以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也可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作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办法。成绩在及格(含)或合格(含)以上者方可视为考核通过,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凡百分制的考试课程成绩均计算学分绩。

学分绩=考试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平均学分绩=∑(学分绩)/∑考试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必修课程考核未通过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考核未通过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考核通过的课程不得重修。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有效成绩单上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核前向所在部(院、系)请假,经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因情况紧急无法提前请假的,经部(院、系)批准的也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该课程成绩暂以“缓考”记。被批准缓考的学生须重新办理以后学期该课程的选课手续并参加期末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毕业前未完成该门课程考试的,该课程成绩改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考核结果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相应课程的原始成绩中注明“舞弊”字样;另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七条  在相应领域确有专长,或通过其它途径学过某门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经考核,成绩优良者可获准免修。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成绩册。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军事理论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但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一般不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冲突部分的课程。申请免听者应按照每学期的选课通知,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履行申请程序。获准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课程的选课、作业及考核,方可获得免听课程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提出转换专业继续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按照《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选择管理办法》,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接收单位考核、公示等程序后,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者;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其他有明确约定限制转专业的情形,按约定的转专业范围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情况,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三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部(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学校学习;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北京以外生源地的学生不能转入北京地区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

(七)拟转入非生源地区高校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需停学休养治疗超过两个月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一个月者;

(三)本人申请休学者,如创业休学;

(四)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应向所在部(院、系)提交申请,经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一条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最多可申请休学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与学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除外。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与休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按规定如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休学学生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第一周向所在院()提交申请,经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因病休学和休学期满且病愈需复学者,办理手续时需要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对因精神(心理)疾病休学期满且需复学者,需要由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精神(心理)科或者精神专科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并由学校学生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对其学习、生活能力进行评估。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四) 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留降级和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习成绩较差,自二年级秋季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16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低于14分的,建议学生留降级。

学生申请留降级,应向所在部(院、系)提交申请,经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留降级一次;四年级学生春季学期提出的留降级申请,一般不再受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自三年级秋季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小于12学分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含)以上者;

(三)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无正当事由,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于非本人申请但需退学的学生,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通过后,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可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在校内公告。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结果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与退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退学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两周)内办理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他严重疾病等而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已经获得的成绩及学分可以保留三年,在此期间重新入学的,已经获得的成绩及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承认。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含)以上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两年内以旁听的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于每年六月、十二月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载明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两年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者,学校发放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者,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跨学科门类辅修其它专业课程,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且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跨学科门类修读双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且主修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标准者,发给北京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辅修、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经开课院系同意,可以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的方式继续修读剩余课程,达到辅修或双学士学位要求后,可于每年六月、十二月申请补发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于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士学位等学历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档案馆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如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和本科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