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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校园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在学校,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和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事件,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火灾、实验室事故、地质灾害和气象灾害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各单位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党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协同合作。
第五条  学校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单位根据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校园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六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校园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各级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校园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并完善校、院(系、所)二级校园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指定专人负责校园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校园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校园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按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八条  学校建立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的储备制度,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开展防治校园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和校园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政预算。
第九条  学校定期对广大师生员工和有关人员开展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增强全校对校园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条  学校建立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报告系统建设和时限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校园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接到报告的各单位领导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学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及时向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工委、教委等有关部门通报校园突发事件的情况,并负责向全校发布校园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校医院在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北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校园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专家对校园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校园突发事件的类型,启动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单位须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第十三条  校园突发事件发生后,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有权统一调度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隔离,或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和支持。校医院、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负责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采购和供应。
第十四条  参加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人员,须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校医院立即对因校园突发事件致伤、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转交接诊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如遇传染性疾病,校医院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配合北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并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参加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十七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相应损失者,根据情节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