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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工作,切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10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1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及《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校办是负责学校层面公务接待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来校访问交流,按学校外事及港澳台接待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口管理。

 

二、学校公务接待主要包括上级部门、兄弟院校或有关单位领导来校视察、访问、调研、交流或商洽等。

 

三、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四、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统一由党校办审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

 

五、建立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清单制度。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六、严控费用支出,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

 

1. 公务接待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兰蕙公寓、新松公寓、国际交流中心等校内接待场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日常用品。学校一般不负担来校客人的住宿费用。

 

2. 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用餐场所,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标准不超过100元―120/人。不得提供香烟、高档酒水和高档菜肴。

 

3. 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或违规变通、转嫁接待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纪念品。

 

4.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七、公务接待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公务接待时不使用欢迎标语,不组织师生迎送,不摆放花草,不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

 

八、对于重要的公务接待,接待单位应本着务实俭朴的原则进行宣传报道。

 

九、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财经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公务接待活动进行抽查,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学校各机关部处、院系的公务接待活动应参照此规定执行。

 

十一、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