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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交及审议

第四章  发言及表决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工作行为和程序,确保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为北京师范大学经营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派出机构,对领导小组负责。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外部监事1名。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年度报告;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领导小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向领导小组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监事会会议前的准备工作、会中的记录工作、会后的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当对提交领导小组的资料及讨论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未经许可,监事会成员及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

第六条  本规则对监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秘书、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实行会议制,监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非监事代为出席的须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所有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监事会主席应召集临时会议:

(一)学校领导小组提议召开;

(二)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提前一周以专人递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口头或电话通知会议至少应包括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章  议案的提交及审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秘书应向监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领导小组提交监事会讨论的议案;

(二)监事会主席提交监事会讨论的议案;

(三)监事向监事会提交供监事会讨论的议案。

 

第四章  发言及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均须为与会监事提供充分发言、讨论有关方案的机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会议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表决时,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表决的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监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后,应当做出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由与会的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后存档。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领导小组档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北京师范大学经营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之前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如与此规则相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