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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经资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北京市市属国有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5〕19号)和《北京师范大学关于规范学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负责人是指下列人员:

(一)资产经营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以及相当于以上级别的负责人(以下统称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以下统称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公司负责人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五条  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司公务用车,规范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按照满足使用的原则保障公司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对固定保障公务用车;公司其他负责人不再配备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由所在公司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排气量2.0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的轿车。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规定配置标准,但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作为公司公务用车使用,但不得作为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

第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必须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出资公司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本公司负责人使用。

第九条  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公司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公司负责人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自驾公务用车违章造成的经济处罚全部由个人承担,因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公司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公司不得给予自驾补贴。

第十条  为公司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保障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发放交通补贴。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严禁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公司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办公室(含会议室、接待室、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标准如下:

对应人员

面积/平方米

(不超过)

公司主要负责人

50

公司其他负责人

45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十四条   公司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负责人可以参加相关的培训活动,培训活动应当紧密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围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公司要切实加强培训活动及费用支出的管理。

(一)公司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

(二)公司负责人原则上只参加上级相关单位、与公司业务相关行业和学校组织的培训项目。

(三)公司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EMBA班,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四)公司负责人不得向下属出资公司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移培训费用支出。

 

第五章  业务招待及工作餐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商务接待一般指从事商业谈判或者商业合作等需要的接待。外事接待一般指涉及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的来访接待。其他公务接待一般指上级、业界同行、合作单位及其他单位来访、调研、开会等接待。业务招待坚持节俭、必须、合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业务接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赠送纪念品的费用。公司负责人业务招待费实行限额报销。根据接待活动内容和来访对象重要程度分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两档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人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由相关部门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发生的费用实行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一)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限额标准为每次人均不超过400元(含酒水、饮料);其他公务招待活动限额标准为每次人均不超过130元(含酒水、饮料)。

(二)公司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

(三)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十九条  赠送纪念品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公司、展示公司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等。赠送纪念品须严格执行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业务招待活动严格执行审批、报销等程序,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公司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要严格按标准制订计划、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

(二)业务招待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高档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不得参加下属出资公司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三)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必须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向下属出资公司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业务招待支出,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四)严禁报销因私招待费用及其他个人消费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限额标准为50元/人/餐。

 

第六章  差旅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用管理是指对公司负责人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严禁参与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国内差旅随行人员。在保障公司负责人处理本公司境外经营管理业务的出国(境)活动前提下,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考察和商务活动,不得安排与公司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一)公司负责人办理国(境)外考察或商务活动手续必须提供邀请函和详细行程安排,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上述规定停留天数的,应提前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三)公司负责人不得使用因私护照安排国(境)外考察或商务活动。如因特殊原因需使用因私护照的,必须严格按照因私护照使用和管理流程审批。

(四)公司负责人在国(境)外考察或商务活动期间,必须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与企业机密,遵守考察地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一切行动听从指挥。

(五)公司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境)外考察或商务活动管理制度、考察计划和各项费用标准,严格费用支出。考察活动发生的费用凭有效批件(任务批件)报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负责人因公出差按如下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因公国内出差:

对应人员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旅游船、出租小汽车)

公司主要负责人

高铁/动车一等座,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公司其他负责人

高铁/动车二等座,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因公出国(境):

对应人员

火车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旅游船、出租小汽车)

公司主要负责人

火车软卧/一等座

商务舱

凭据报销

公司其他负责人

火车软卧/一等座

经济舱

(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已为员工统一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的,不再报销个人购买的交通保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负责人因公出差住宿费上限标准如下:

对应人员

住宿费限额标准

(元/间/天)

报销方式

公司主要负责人

800

凭据报销

公司其他负责人

600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会议、出国差旅以及陪同外宾的差旅住宿费用可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负责人为院士、文科资深教授、55周岁及以上二级教授或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的,可参照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差旅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负责人国内差旅期间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不高于120元,其余地区均为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如报销实际伙食费用,则取消伙食费用补助。

第三十条  公司负责人国内差旅期间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国(境)外考察期间住宿费用、伙食、公杂费用,按照限额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 号)文件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住宿,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限额标准的住宿费用可据实报销。伙食、公杂费用原则上按照文件规定标准实行包干补助,如需报销实际伙食、公杂费用,则取消相关费用补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或同时出访。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必须严格按规定开支国内差旅费用,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差旅费报销工作由公司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报销流程审批。公司负责人不得借出差报销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向下属出资公司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转移国内差旅费用和因公出国(境)支出。

 

 

第七章  通信费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通信费用管理是指对公司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包括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考北京市电信市场资费标准,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和岗位分工情况,确定公司负责人通信费用(包括移动通信和电脑移动网卡费用)的支出标准。

对应人员

限额标准

元/月/

公司主要负责人

500

公司其他负责人

400

注: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控制执行,不得以任何名目为公司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负责人通信费用报销工作由公司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报销流程审批。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预算管理是指公司按照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工作职责需求,对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合理编制预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所在公司当年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所在公司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必须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负责人应当严格控制预算内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四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将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报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备案;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须将本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报送资产经营公司备案。备案文件由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报告和附表两部分组成。

(一)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编制情况;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二)附表主要包括: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表),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因公出国(境)、培训等专项预算方案(表)。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经履行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后,可调整预算方案,并及时报送原备案机构备案。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此管理办法,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本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本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按照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审核凭证,报销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审核监督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其工作职责,修订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四十七条  除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关于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公司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公司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的消费。

(二)为公司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公司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纪念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公司负责人与公司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向所出资公司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转移公司负责人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公司后,公司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公司负责人必须在退休或调离本公司后一个月内腾退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负责人不得向所出资公司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转嫁本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公司负责人在所出资公司兼任董事长、总裁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公司的,可以执行本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本公司、兼职公司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本公司和兼职公司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五十条  公司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五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做好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执行工作;审计部门应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做好专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及处理。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执行情况要积极配合上级巡视、审计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负责人如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公司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公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收缴;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必须责令退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中央和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依照新规定执行,并根据新规定对本办法及时进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经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资产经营公司外部董事、监事发生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按照本办法中公司其他负责人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不超过本办法各项标准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公司及下级出资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细则,并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